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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1〕20号 关于发布2011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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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10419095220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1〕2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1〕20号 关于发布2011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发布2011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布2011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3号)要求,发布2011年我市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预测,2011年本市居民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住宿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8%,下线、上线分别为7%和22%。
二、本市辖区内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安排劳动报酬增长。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坐落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要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增资潜力,依法建立劳动报酬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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