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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3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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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4]39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3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先后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不仅使广大纳税人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和好评。为了进一步把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省局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经过调查和测算,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承受能力不同,对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意见不尽一致,如果省局制定统一的调整标准,不便于各地执行。
  为了既能把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能符合各地经济和财政的实际,省局研究决定:各市、州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50-200元),进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前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方案报省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适用范围、核定方法、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3]2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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