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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448 一般纳税人在对消费者进行促销活动的时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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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1: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纳税人在对消费者进行促销活动的时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13000144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您公司销售A产品赠送的烟、酒、电话卡、电视机、电磁炉等,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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