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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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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台人社发〔2018〕3号 |
文件名: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1-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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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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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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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为: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1440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1328元/月。
二、保障基金运行。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待遇提高、促进就业试点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职工提升技能等工作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因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造成当地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按《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组织实施。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精心筹划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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