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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746 对于房地产的预收款是怎样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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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74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746
文件名: [行业]120000746 对于房地产的预收款是怎样定义的?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对于房地产的预收款是怎样定义的?
[行业]1200007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洗衣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予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报效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收入的实现方式上没有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后收到的款项的收入确定进行规定,但从常理来说,企业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才有资格预售房,如果之前就开始预售就违反规定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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