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国税函[2005]68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我省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并为新的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软件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软件初始数据准确无误,各地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登记。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帐卡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三、本次固定资产清理使用新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卡片由省局统一印制,清理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