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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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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5]298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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