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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1〕6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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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030411153428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1〕6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1〕6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水平,大力培养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经研究,决定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并轨,统一考核鉴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市人事局《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工[1994]72号)和《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6]40号)执行,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和培训工作仍由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培训和鉴定费标准今年暂不做调整,由指导中心统一收取。
  二、时间安排:  2011年 6月 1日 至  7月 15日 为报名、资格审查阶段;  7月 15日 至  11月 30日 为培训、考核鉴定阶段;  12月 1日 至31日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各主管局应做好本系统技术工人基础信息调查填报工作。在培训报名时同时上报本系统《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纸介质和电子版)。
  四、指导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培训部202室,电话022-28013595。
    
  附件: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O  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考核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晋升机制,不断优化技术工人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等级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考核,坚持考核程序公开、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统一安排,考核合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道德考核由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二)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考核的方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四、考核成绩的确定
  (一)职业道德考核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二)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按百分制计分,均达到60分的为合格。
  (三)以上各项考核均合格的视为合格。不合格的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
  五、证书管理
  (一)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的,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扉页加盖“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印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凭此证书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仍然有效,晋级时核发加盖“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调入企业工作的,其原持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仍然有效,晋级时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证书》遗失需补证的,由主管部门出具丢失证明,持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到指导中心办理补证手续,补发加盖“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复员军人,调入或复员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指导中心办理换证手续。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报名表》(一式1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花名册》(一式2份),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原《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函的复印件到指导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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