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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138 旧物资发票使用在09年是否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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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资发票使用在09年是否有新规定?
[案例]13000113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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