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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晋人社厅发﹝2019﹞28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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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晋人社厅发﹝2019﹞28号
文件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对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支持力度,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
1.政策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申请返还企业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2)企业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3)上年度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上年度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高于4.2%;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在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内。
3.返还实施标准
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返还;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返还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
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
(二)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应急稳岗返还
1.政策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允许有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并签订历史欠费补缴协议后,享受补贴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2.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申领企业在满足前款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
(2)2018年度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19年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
3.返还实施标准
(1)各市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返还;
(2)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4.审批程序
申请应急稳岗返还的企业,经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联审制度,每月集中审理,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暂时性困难企业单户申请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审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返还资金,并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5.申报材料
(1)暂时性困难企业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报审批表;
(2) 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3)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及企业产业、行业部门和生态环保等部门颁发的证书等文本资料。
以上两种返还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且只能享受一次,僵尸企业和失信企业不享受返还政策。当统筹地区滚存结余基金支付能力低于24个月时,停止政策执行。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企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此前,各市已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要求制定了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的,可按已定标准执行;未制定的,按本通知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
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36个月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12个月。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参保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在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补贴。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继续落实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政策
继续深入落实人社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
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宁武县、兴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76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205号)要求,加大对天镇县、广灵县、宁武县、静乐县、偏关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大宁县、永和县十个深度贫困县政策倾斜支持力度,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倾斜支持政策落实。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继续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4号)精神,及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职能。各市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协同配合,狠抓政策落地落实。引导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和职工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
(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要积极整合资源,利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共享,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不得超过3个月。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要探索实行网络在线办公,推行“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暂不具备实行网络经办的地区(部门),要积极协调,全力配合,主动作为,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网络在线办公。让利好政策尽快施展成效,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在职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基金滚存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可按《山西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68号)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审慎甄别资格,严防冒领、骗取现象。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增强宣传工作实效。各市要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结合“护航行动”、“展翅行动”和“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专项宣传活动”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使相关企业和在职职工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稳岗返还情况调度。各市要按月统计使用失业保险金对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情况,做好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本市上月《统筹地区暂时性困难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情况表》。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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