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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343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2008年以前购进)的应交税金能否用进项税额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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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2008年以前购进)的应交税金能否用进项税额抵顶?
[案例]13000134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 上述应税业务在增值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5、21、23栏中分别反映“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3项内容,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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