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7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好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提高对企业开展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尽快按《规定》要求,督促辖区内企业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定期检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并做好统计工作台帐;指导百人以上企业逐步达到有组织、有制度、有场地、有调解的标准。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协调工会、司法、法院、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案件情况。
三、各区、县和各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切实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调解技巧,提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
四、各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畅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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