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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898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袋子、空桶是否可按简易办法计税,简易办法计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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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1: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袋子、空桶是否可按简易办法计税,简易办法计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13000089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同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据此,一般纳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袋子、空桶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而应该按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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