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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19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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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6]19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19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的通报
发文日期: 2006-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的通报
吉国税发[2006]19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的通报
  吉国税发[2006]1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吉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于3月中旬对我系统2005年度银行账户进行了年检,全省国税系统共有153个预算单位、339个银行账户参加了年检。现将年检中存在的问题预以通报:
  一、应备案而未备案银行账户64个。其中:属于新开立而未备案账户16个;属于已报批而未备案23个;因银行系统升级改变银行账号后而未及时备案25个。
  二、未报批银行账户16个。全部是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行开立的账户。
  三、已经批复而擅自改变开户行账户25个。其中:因银行机构撤并而更名8个;因办公地点变动而改变开户银行5个;因理解错误、手误而填错银行名称7个;属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开户3个(公积金账户);擅自改变开户银行1个;其它1个。
  四、逾期使用银行账户15个。全部是基建账户。其中:基建项目未竣工而需延期使用账户8个;未及时撤户7个。
  根据《财政部 监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财专办《关于对吉林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年检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财驻吉监函[2006]2号)文件的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应抓紧办理备案手续;对应履行审批手续而没有履行的未报批银行账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账户一律予以撤消,并提交撤户手续和问题报告;对于已经批复的银行账户而擅自改变开户银行的,视情节分别进行处理。属于开户银行机构合并和名称改变的,以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统一集中管理的账户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属于开户单位自行变更的要撤消其账户,并提交撤户手续和问题报告;对于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属于基建项目未竣工需延期使用的,按规定提交延期使用申请报告;已完工的基建账户一律撤消,并提交撤户手续。
  从年检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看,一是一些预算单位领导对银行账户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审批、轻备案"的思想。财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不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账户审批后不备案、银行账号发生变更后不及时上报备案。二是银行账户管理比较混乱。一些预算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未报财专办审批而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和改变开户银行,有的甚至在城市信用社等非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三是具体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程序操作不规范,责任心不强,错填错报银行名称从而造成年检无法通过。
  为更好地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和落实好财专办召开的吉林省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对银行账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要结合日常审计工作对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计,特别是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经财专办审批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格履行开立、变更和撤消银行账户审批手续。强化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对审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瞒报、漏报银行账户、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等行为要依据情节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省局将对各单位银行账户整改和清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年检中有问题账户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及边整改边违规的单位,省局将按相关规定和办法予以处理,并在全省通报。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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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6]194号  发表于 2021-3-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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