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2
  • Tax100会员 28012
查看: 587|回复: 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4 10: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6]11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
  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沈阳铁路局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沈阳铁路局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3、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代征税款30日内,应按规定将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汇入铁路局财务处提供的指定专户。
  二、地方铁路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