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2
  • Tax100会员 33322
查看: 450|回复: 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4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6〕32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全文有效
  2007-01-04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精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分行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清算缴纳。地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率暂定为1%。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