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和小规模的商业年收入达到80万就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案例]130001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