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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2〕63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2013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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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2112213463065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2〕6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2〕63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2013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发布《天津市2013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了《天津市2013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招用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对招用《目录》所列职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人员,经中标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目录》所列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和鉴定成本费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鉴定成本费包括考务费、原材料费、易耗品费以及与职业技能鉴定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凡开展《目录》所列职业培训和鉴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必须按照审核的职业和等级,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鉴定计划、大纲的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得超范围培训和鉴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此《目录》受理职业培训机构开班备案。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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