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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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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吉地税发〔2008〕17号 |
文件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8〕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8-03-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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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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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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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2008-03-03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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