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2〕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创新校企合作新模式,加快实施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与相应的技师流动站合作,承担本单位或受其它单位委托对符合技师晋升条件人员,以专题培训、师傅带徒、同业交流、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职业标准研发等形式开展技师培养的组织。
技师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具备培养技师资格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与技师工作站联合,对符合技师晋升条件人员开展技师培养的组织。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工作(流动)站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第四条 设有工作(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工作(流动)站的具体管理。工作(流动)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管理人员若干人。工作站站长可由设站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流动站站长可由设站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 工作(流动)站应深化校企合作,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办学模式互相对接,联合招收、培养技师。合作双方应当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确保质量的原则签订合作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提供先进设施设备、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条件,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教学资源支持和专家指导。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师提供较好的培训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被国家或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三)申请技师培训职业应具有2名(含2名,下同)以上相应职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培训高级技师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设站单位对设立工作站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承担国家、市或区县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
(二)被国家或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三)申请培训职业应为本院校和培训机构主体专业,每个职业有2名以上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一体化教师。
(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训设施设备,并具有与培训规模相对应的实训工位。
(五)独立承担过国家、市或区县重大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 拟设站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工作(流动)站,并授予“天津市技师工作( 流动)站”牌匾。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技师工作( 流动)站申报审批表》(包括设立技师工作站、流动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师培训实施方案及预期效果等);
2.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审批表(附件1、附件2);
3.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工作(流动)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专题培训、同业交流、技术攻关、名师带徒、成果展示、技能竞赛等活动;
(二)组织技师参与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研发职业标准,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和培训教材,为企业生产、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教学提供技术服务;
(三)挖掘、整理、保护、传承传统技艺、绝技绝活;
(四)总结推广技师培养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方法,普及应用生产技能;
(五)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进站条件
第十条 进站培训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符合进站条件的人员,应填写《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培训报名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到工作(流动)站报名。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进入工作(流动)站参加技师培训: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符合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条件人员;
(二)按照《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2006〕371号)及有关规定,符合破格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人员;
破格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履行审核、核准手续;
(三)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人员;
(四)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具有绝技绝活的一线生产经营或教学骨干人员。
第十二条 本市企业(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进入工作(流动)站参加高级技师培训: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符合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人员;
(二)按照《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2006〕371号)规定,符合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人员;
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履行审核、核准手续;
(三)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具有绝技绝活的一线生产经营或教学骨干人员。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工作(流动)站根据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招生,符合进站条件的设站单位人员和其它单位人员均可报名进站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 开展合作的工作(流动)站应签订“技师培养协议书”,明确合作培养的职业和等级,培训模式和规模,师资和实训安排、培训经费来源以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流动)站可根据培训条件和报名情况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六条 根据培训需要,工作(流动)站可聘请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和本市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技师以及其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为培训教师(以下简称“名师”)。
第十七条 工作(流动)站招收学员后,应制定实施性培训计划,为学员指派培训指导名师,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培养目标、培训要求、指导教师、在站培训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技师培训的内容、课时、要求等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岗位技能要求进行。重点是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解决生产工艺难题,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培训以及带徒传艺等情况。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形式,也可采取典型操作案例进行现场观摩和专题讲座等。
第十九条 技师进站培训周期为3至12个月。学员按计划修完规定内容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考核鉴定申请,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可以申请留在站内延长一个周期的培训。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工作(流动)站日常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筹措。
第二十一条 工作(流动)站培训教师在站期间的创新能力、培训效果、工作业绩等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定、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国务院特殊津贴等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作(流动)站开展技师培训,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津人社局发〔2009〕27号)的要求,履行开班备案、技能鉴定申报和补贴申请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流动)站培训技师,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及有关规定,可享受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输送学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工作(流动)站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技师培养、技术革新、解决生产工艺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流动)站工作人员,在全市开展评选表彰。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技师工作站名称一般为“天津市××技师工作站”;技师流动站名称一般为“天津市××技师流动站”。在技师工作(流动)站前,冠以设站单位名称。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师培训规划,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工作(流动)站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流动)站应于每年年底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当年技师培训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技师培养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作(流动)站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工作(流动)站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或撤站等处罚。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1. 工作(流动)站的组织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
2. 工作(流动)站队伍建设情况;
3. 工作(流动)站技师培训情况;
4. 工作(流动)站培训能力建设情况;
5.按时上报工作计划、总结、统计等情况。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2017年9月9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技师工作站申报审批表
2.天津市技师流动站申报审批表
3.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培训报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