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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795 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在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原减免税优惠政策可否延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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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79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795
文件名: [行业]120000795 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在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原减免税优惠政策可否延续享受?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在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原减免税优惠政策可否延续享受?
[行业]1200007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问题可参考以上法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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