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1
  • Tax100会员 33547
查看: 517|回复: 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8〕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4 10: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8〕4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8〕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43号
  全文有效
  2008-04-0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