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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武汉市生育保险一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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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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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到单位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后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医疗终结后直接按生育保险政策减免生育医疗费用。


四、哪些情况可以办理生育现金费用报销?

(一)长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先行现金垫付,后携申报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二)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先行现金垫付,后携申报材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报销;
(三)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院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先行现金垫付,后携申报材料到辖区社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四)因紧急情况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先行现金垫付,后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报销。 以上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申报材料申请现金报销。


五、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携申报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六、费用领取

(一)拨付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
(二)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款收据(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


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生育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生育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该部分费用不重复支付。


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办理程序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携《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男职工单位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备案。
(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三)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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