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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9]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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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9]2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9]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20号
  全文有效
  2009-1-2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是指企业对本通知中所规定的原料进行的第一道简单加工处理,其它企业以已进行了第一道工序处理的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则属第二道以上的加工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如企业以玉米籽粒为原料加工玉米碴或玉米粉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而以外购的玉米碴为原料加工玉米粉则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再如企业以自产或外购原木为原料锯成板方材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而以外购板方材为原料锯成其它更细小的板方材则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
  二、企业或个人将自产或外购的粮食作物脱粒或去皮、核桃等坚果去掉外面的软皮或从松果中扒出松籽,之后将这些经过简单处理过的农林产品出售给其它企业。其它企业购进的上述农林产品可不视为已经进行了第一道简单加工处理,购买后进行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初加工,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通知附件中第一条第(三)项第1款中所称的蔬菜包括各种山野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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