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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426 2009年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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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案例]130001426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成功并在电子申报系统导入认证结果后,当期进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抵扣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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