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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函[2009]4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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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函[2009]48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函[2009]4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4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4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5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家电下乡活动是我国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振兴经济,改善民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推广。截止到5月13日全省共有2236户企业被指定为家电下乡的经销网点,已销售家电15264台,实现销售额10606万元。国税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职能部门,在家电下乡活动中,不仅肩负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更要突出管理服务的职能。为此,各级国税部门在积极支持家电下乡活动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全力支持家电下乡活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统一思想,提高对家电下乡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此次活动不仅是惠农利农,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检验我们管理服务能力的契机,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局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支持家电下乡活动。
  二、转变观念,做好家电下乡企业经销网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做好对本地区纳入家电下乡的销售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本地销售企业及经销网点的变化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家电下乡企业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简便、高效、快捷。一是对本地区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特许经销商及指定经销网点,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对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优先办理。二是要及时了解掌握家电下乡企业的经销情况,及时调整发票的发售数量,减少普通发票验旧售新的时间,保证家电下乡企业使用发票及时、足额供应。三是做好发票开具的培训工作,各地对纳入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相关人员,要进行发票填开培训,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做到帐实相符,帐物相符。
  三、搞好发票宣传,切实保护好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深入农村农(林)场所,宣传发票使用规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票违章举报电话,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发票,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切实保护好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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