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1
  • Tax100会员 33075
查看: 655|回复: 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函[2009]5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4 1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9]5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函[2009]5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9]5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9]5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7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征收效率,现对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市直属征收窗口)负责长春市辖区各分局所管辖企业的房地产交易和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相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省局直属税务局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房地产税收可实行直接征收和窗口代征两种方式。
  (一)直接征收
  省局直属税务局可不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征收窗口。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房地产税收在省直属局征收大厅直接征收,并办理减免税等各项涉税审批事宜。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其所管辖的纳税人凭省直属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和已审批的减免税证明等资料,到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证书。
  (二)窗口代征
  省局直属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证书时,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由市直属征收窗口代征其房地产交易中实现的税款。
  三、实行窗口代征后,为确保按照各自明确的征管范围征收税款,双方应在每个征期内交换税收信息。如果发现征收税款过程中存在"错征误扣"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发现后的三日内进行更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