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在购入时已入帐并计提折旧如果出售是否可以?
[案例]13000095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若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二)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三)销售明细表(列明资产名称、原值、销售价格等)。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