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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648 广告业务如何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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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64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648
文件名: [行业]120000648 广告业务如何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告业务如何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行业]12000064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您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文化建设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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