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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602 向外国供应商收取返利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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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60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602
文件名: [行业]120000602 向外国供应商收取返利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向外国供应商收取返利如何缴纳增值税?
[行业]1200006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而,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收到的销售方返利依据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在取得返利的当期冲减进项税金,所用金额为从销售方所收取的返利款项,换算后再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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