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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险字〔1988〕2号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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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险字〔1988〕2号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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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5-13 1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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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件编号:
劳险字〔1988〕2号
文件名: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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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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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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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险字〔1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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