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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劳险字〔1988〕2号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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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件编号: 劳险字〔1988〕2号
文件名: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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