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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445 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转给总公司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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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转给总公司是否纳税?
[案例]13000144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如您总公司与异地分支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转让,应按正常销售并开具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得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得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得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得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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