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了出口退税申报表给税局后,是否要单证备案呢?
[行业]12000062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所以,贵公司应按照文件要求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进行单证备案。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