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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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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9-4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密切工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联系,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宣传、设立登记、年报申报等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省局决定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产生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由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1名委托代理人员担任。
  二、备案方式
  市场主体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换照时,向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已设立并已换照的市场主体未进行联络员备案的,由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或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信息由相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录入“联络员汇总表”,以电子表格形式逐级汇总上报省局。
  三、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二)联络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四、联络员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市场主体名称;
  (三)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
  (四)联络员用于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五、其他有关事项
  各级工商机关要主动与市场主体沟通,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以保证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程序到原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联系人:省局企业处 吴金楼 联系电话:0431-85279013信息中心:郑继红 联系电话:0431-85279188
  附件:(略)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
  2.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3.联络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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