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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吉财税[2015]2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规范吉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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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文件编号: 吉财税[2015]231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吉财税[2015]2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规范吉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规范吉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15]2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规范吉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15]23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1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省及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税收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纳税地点的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税法》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应严格依据车辆登记地确定征税范围,严禁征收车辆登记地以外的车船税。
  二、规范代收代缴行为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严禁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或者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车船税。对跨区域承保的车辆保险业务要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并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真实反映投保信息。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销售交强险时,必须要求中介机构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并自觉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和吉林保监局的管理。对其代收的车船税,要遵循税款属地入库的原则,严禁将车船税跨区域解缴入库。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其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依法执行代收代缴手续费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按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收入5%的标准,足额安排扣缴义务人的代收手续费并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以奖励、返点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比例或违规支付手续费。杜绝个别地方政府为提高财政收入,以支付超额手续费等方式吸引车船税异地缴纳的现象,避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
  四、加强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保监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查处车船税征缴中违法违规行为。对经审核确认的财税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经审核确认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吉林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 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所在地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所在地以外登记的车辆保险业务情况,加强与所在地财税部门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和吉林保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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