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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16]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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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6]2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16]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6]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6]24号
  全文有效
  2016-3-1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郇娜 电话:0431-81895235
  附件:
  1.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流程
  2.XX地方税务局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
  3.(单位)XX年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公开情况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只发电子文件)
  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税务机关做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办法。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对确有必要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各业务部门应使用“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起草文件,发文字号使用“X地税函”。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做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做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做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做出批复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跨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直接答复。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做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首先转送办公室统一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已办理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并退主办部门补办登记。
  第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室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后,应当登记并明确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转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做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如需要,应先交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签。会签后,应将批复文本送交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并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申请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情况、批复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裁定。
  第十四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分管局领导裁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领导裁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实行“双人核稿”,加强校对复核,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主办部门。对是否属于税收个案批复不易判定的文件,应与主办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并督促主办部门商请督察内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协助判定。
  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应明确将相关会签部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列为抄送单位,标注于文件版记中。
  第十五条 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退回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信息公开选项应一律选择“主动公开”,并自做出个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不具备前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其做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信息公开选项未选择“主动公开”的,督察内审部门不予会签,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做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备案。上一级督察内审部门应将税收个案批复分送同级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税收个案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各级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在次年1月末之前开展上一年度的税收个案批复对账检查工作,汇总统计税收个案批复主办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监察部门和办公室对税收个案批复的办理情况,建立台账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并根据汇总结果填写《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公开情况表》,并将结果报送上一级督察内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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