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成立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企业集团、行政区县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第六条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由有关行业、企业集团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不超过20个、市级二类竞赛不超过80个。
第七条 确定竞赛职业(工种)的原则是:技术技能水平较高、通用性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发展迅速的新职业;确定为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目录》涵盖的职业。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并具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资格。
第八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在积极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同时,要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职业(工种),原则上同类型、同职业(工种)的竞赛活动在两年内不重复举行。各单位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务求工作实效。同时,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国竞赛活动,合理安排竞赛进度,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竞赛计划应包括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竞赛职业(工种)的背景情况和可行性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申报的竞赛计划进行评估审核,综合平衡后制定下一年度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审核被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一个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备案报告(包括竞赛职业和等级,竞赛活动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说明;竞赛活动及人员安全预案;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等);
(二)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三)竞赛通知;
(四)竞赛实施方案(包括竞赛职业和等级、组织机构、参赛人员资格条件、时间安排、奖励政策等);
(五)竞赛技术文件(包括竞赛内容、竞赛方式、技术要求、竞赛纪律等);
(六)技术专家队伍和裁判员情况;
(七)承办单位资质证明;
(八)竞赛经费预算(包括人员、场地、设备、耗材、宣传等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竞赛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竞赛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竞赛活动备案后,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组织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类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各机构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命题组、竞赛组、裁判组、安全保卫组、仲裁组和宣传组等机构。各小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命题;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裁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负责竞赛现场安全保障及现场发生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竞赛机构应在竞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合力办好竞赛活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一、二类竞赛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的标准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织专家自行命题的竞赛试题要经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竞赛。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命题时应明确其各自所占权重比例,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举办市级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举办市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得少于10人。参加决赛的选手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复赛产生。
第二十三条 竞赛使用的材料及设备由技术专家依据竞赛试题的需要确定,由竞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赛场设备设施要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报告,包括:
(一)竞赛工作总结;
(二)竞赛团体和个人的成绩单;
(三)经费收入、使用、结算情况;
(四)审计报告;
(五)竞赛宣传材料(包括影像、图片和报刊剪辑)等。
第六章 参赛选手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人员,原则上要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报名参加学生组竞赛的,必须是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竞赛活动。
第七章 裁判员
第二十七条 竞赛裁判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统一注册的管理制度,实行年检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级裁判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一、二类竞赛初赛、复赛、决赛的执裁工作;裁判员可承担市级二类竞赛初赛、复赛、决赛的执裁工作。各类竞赛的裁判长必须具备高级裁判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竞赛裁判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原则上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二)裁判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裁判员应具有高级考评员职业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三)对本职业(工种)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秉公执裁,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熟练掌握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五)具有全国或市级竞赛活动裁判工作经验;
(六)参加国家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裁判员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核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竞赛活动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二)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
(三)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
(四)其他渠道。
第三十二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内的竞赛项目,政府将给予经费补贴。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比赛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比赛5万元。对于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给予集训费和参赛费补贴。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天津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市级一类竞赛第2、3名的选手和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作为参评“天津市技术能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对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4—10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6名的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探索竞赛与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市级一类和二类竞赛,可由竞赛举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竞赛与鉴定相结合的申请,经批准后,由鉴定中心派出考评员和督导员,对决赛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参加市级一类和二类竞赛决赛未获奖的选手,其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将竞赛成绩作为鉴定成绩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晋升一级职业资格(最高不超过高级工)。
第三十六条 选手参加一项竞赛的全过程中(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市级竞赛优胜者中符合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条件的,应作为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的优先选拔对象。
第三十八条 对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举办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二)未按竞赛规则、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6日施行,2018年9月5日废止。
附件:1.竞赛备案申请模板
2.竞赛实施方案模板
3.竞赛技术纲要模板
4.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5.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