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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工龄补缴
【办理主体】
区(县)社保经、代办机构
【设定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关于经办工龄补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31号)
【申请条件】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须经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如工龄年限不足的需要进行工龄补缴
【办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由医保科初步认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办事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龄补缴
2、用人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费
3、用人单位携交款发票,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办理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周六、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联系电话】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相关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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