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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3〕76号 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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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3123013283646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3〕7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3〕76号 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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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7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和加强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现就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信息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参保人员全天候(含夜间和节假日)联网刷卡结算的需求,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二、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刷卡结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加注急诊标识。
三、参保人员急诊就医留院观察并转住院治疗,以及急诊留观期间病故的,在转住院或病故前7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与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刷卡结算后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支付。急诊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执行与住院经治医院相对应的起付标准。
四、对于因个人未携带社会保障卡、医院网络故障等原因产生的急诊垫付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精神继续由原渠道申请报销。
五、经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鉴定,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的门诊特定病患者,除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复鉴的外,不再通过复鉴 重新登记确认其门诊特定病种资格。
本通知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 施行。
  
  2013 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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