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47
  • Tax100会员 33599
查看: 437|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3〕123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4 1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3123110282128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3〕12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3〕123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12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水务局、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总工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总工会定于  2013年 11月 20日 至  2014年 1月 20日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目标
  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自查阶段(  2013年 11月 20日 至24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3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  2013年 11月 25日 至  2014年 1月 15日 )。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水务局、市国资会、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到部分区县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  2014年 1月 16日 至20日)。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建设交通、水务、交通港口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妥善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  2013年 11月 22日 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  2014年 1月 4日 前将截止  2013年 12月 31日 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交通港口部门和工会组织于  2014年 1月 20日 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23338022-8012;23338022-8016
  23338021(传真)
  内网邮箱:user037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统计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建设交通委
    
    
  水务局   国资委   工商局
    
    
  交通港口局   总工会
   2013年11月22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