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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方法》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
三、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7-10级工伤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聘用合同;5-6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办理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三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两份(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4、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办形式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柜台
六、办理时间
周六,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七、办理流程
申领工伤职工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携带办理材料1-3 有特殊情况的需携带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机构支付岗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八、办理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相关表格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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