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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所得税政策中“2021年首个申报期”指明年1月还是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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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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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02: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缓缴所得税政策中“2021年首个申报期”指明年1月还是4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487947&idx=4&sn=753941eac0e30d01cb6b9a02be9c04da&chksm=ec753548db02bc5effd5c0073657bd281eba2fbb29ef2bec56b29228d60ea347293c1899d9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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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2 10:00 编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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