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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8〕46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适当降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率”)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期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二、实施地区
根据我市各统筹区职工医保基金结余状况,市本级、高港区、姜堰区、靖江市、泰兴市符合实施条件。海陵区同步实施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因费率降低而少征收的医保基金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或累计结余补足。
三、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暂定一年,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四、报批程序
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统筹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各市(区)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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