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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函〔2014〕41号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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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013015380013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函〔2014〕4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函〔2014〕41号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4〕4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自  2014年 2月 1日起 ,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权限全面下放。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指导
  加强许可公示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建立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制度,经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岗位和人数等信息,应通过网站专栏、政务微博等渠道即时公开,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阅。要强化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内外部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定期组织抽查和工作评估。每年4季度,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从当年新增申请和许可到期重新申请的用人单位中各抽取5%,通过实地勘查、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了解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并据此对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建立会商和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工时管理及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市和区县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建立共同会商制度,集中研究、妥善处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做好工时管理工作提供统一的工作规范。
  拓展日常工作交流平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业集团以及用工量大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作交流,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工作沟通,建立网络交流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选取50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作为定点联系单位,收集工时管理中的问题,为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提供参考。
  二、明确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用人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三、提高工作效能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用人单位提高工时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区、县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结合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用工情况,加强真实性、合理性审核,确保申请岗位与单位申请理由之间存在明确、直接的对应关系。经调整班次、增加用工后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一律不予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财务数据和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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