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案例]130001152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相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规定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1)、(2)点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