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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044 出售08年前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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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08年前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申报增值税?
[案例]13000104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先在表一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中按4%征收率填列,再在主表第23栏中填列减半数,无论当月是否有留底税额,均应缴纳这笔税款。 会计分录为: (1)出售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2)收到价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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