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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634 酒店大堂设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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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63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634
文件名: [行业]120000634 酒店大堂设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如何缴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酒店大堂设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如何缴税?
[行业]1200006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酒店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如果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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