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丢失财务账上应作如何处理?
[案例]1300020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以上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