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张开具17%税率的普通发票可否认证抵扣?
[案例]130001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能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