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抵扣?
[行业]12000061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因此,您企业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为零的,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应在货物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需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